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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医生和病人的知情和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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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您或您的亲人患了肿瘤,该怎么办?
    当您或您的亲人患了肿瘤,不要惊慌,面对现实。你可从医生那儿了解更具体、可靠有关疾病的情况:
    1、诊断
    什么方法能帮助诊断肺癌?痛苦大不大?
    多久我才能知道检查结果?
    我患的是哪一种类型的肺癌?
    2、治疗
    我需要接受什么方案的治疗?
    我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多长时间?
    会不会影响我的正常活动? 如果会,严重度如何?
    3、副作用
    治疗中可能会出现什么副作用? 多久可恢复?
    如果出现副作用,谁会帮我解决?
    4、随访
    治疗结束后,多长时间来医院检查?
    需要作什么样的检查?
    我能否最终恢复正常生活、工作?
    二、对恶性肿瘤的诊断要对病人“保密”吗?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要分几方面来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出台的医师法规定,患者有知情权。所以,欺瞒患者的病情的做法是违法的。
    但是,常听到病人家属请求医生不要对病人说他患的是“癌”。要医生向病人“保密”。因为,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上,许多人历经磨难、打击和痛苦,但是为痛苦的莫过于被告知已患了“癌症“。尤其是晚期癌症。宣布病人为癌症,无疑对病人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它会改变病家的整个面貌,会扰乱整个家庭的宁静与秩序;病人不仅要接受肉体的(手术)痛苦,还要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面对的还有今后的经济来源,今后工作、生活、理想、前途、幸福、追求和人生观,是给病人很大的打击。
    有些患者的心理比较脆弱。突然被告知已患了“癌症“可能会引发精神不稳定,甚至加重病情。这个时候一般不宜立即彻底的告知他本人的病情的严重情况。但作为医生必须将病人的真实现况告诉其家属,使其有时间说服病人能充分考虑并接受治疗。并告诉患者给他所作的一切治疗是绝对对他有益的,最“理想”的,最“现代”的,而这些治疗,尤其是手术,有些的确会致残,如乳腺癌的根治性切除术,骨肉瘤的截肢术,这类手术,必需病人的合作,要向病人讲病情,他才会接受手术,这些病人就必须如实的告诉他(她);而有些胸腹内手术,在手术前病人可以不完全了解是癌”,可以接受手术,可以暂时不必讲清病倩。
    最后一点,大家必须明白,任何“保密“都是有时间性的,在术后一段时间,慢慢病人都会接受现实,我所见到的恶性肿瘤病人,最终他们都知道了自己的病倩,也都能接受治疗,没有被“摧垮”,而都能面对现实地与肿瘤作斗争。
    医疗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已成为医患关系或医疗契约上给付的一部分,且医疗上的告知说明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涉及患者在医疗上的主体性、主动性和所谓“医疗人权”的落实,故特别需要将此种义务予以法制化。
    乳腺癌患者确诊前所受压力不会加速死亡
    一项新的研究显示,尽管严重的压力会损害健康,但患有乳腺癌的女性却不必担心诊断前的压力会使存活年限减少。
    加拿大研究人员对近700名乳腺癌患者进行研究后发现:在确诊前的5年,病人所受到的重大压力事件并不会影响到其生存年限。研究人员对乳腺癌患者进行了长达7年的跟踪调查。在此期间,有1/3的病人死亡,但并不表明生活中的压力事件会起什么作用。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人员向参加研究的女性询问其确诊前5年中的生活压力事件,比如伴侣的死亡、自己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等。然后他们又访问了确诊后3至6个月已受到压力影响的女性。
    以前人们总认为,严重的压力会导致乳腺癌患者的病情加速发展。许多女性认为,慢性压力可以帮助肿瘤破坏免疫系统。但研究人员说,虽然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免疫系统,但是压力的"大小"和"持续时间长短"并不是影响死亡危险的因素。研究人员认为,该研究结果会给那些患有乳腺癌的女性以活下去的信心。

    三、“告知”不同于“告诉”
    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今天,患者要求获得知情同意权,以了解自己的病情,做出适当决定,这无疑是一种进步。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司法界就逐渐接受“知情同意原则”,并应用于调解医患关系和临床实践。上世纪60年代以后,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通例。如美国堪萨斯州地方法院认为,对医师来说,必要的义务包括: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告知被启用、被推荐治疗方法的性质和结果,以及告知医师所认识到的可能伴随的危险状态等。堪萨斯州大学医疗中心门诊对2500例患者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患者希望医师告知所用药物的所有不良反应,而不赞成医师对其有所保留。
    日本《医疗法》第1条第2项规定:“医师、牙医师、药剂师、护士及其他医事人员,在提供医疗时,必须对患者作适当说明使其明了相关事项。”不过,若患者患有癌症等重症时,医师是否尽告知义务呢?日本的法律学者认为,由于患者对其病情有知道的权利,理论上医师应尽说明、告知义务。医师应将患者所患的病症、病情及医疗行为的性质、结果,可能伴随的副作用或危险性等据实告知患者,这样才能使患者做出合理的决定。惟若患者罹患不可治疗或治疗率偏低的病症时,倘据实告知病况或治愈率之结果,将使患者承受重大打击,致深陷不安、恐惧、悲伤或自暴自弃或自杀,此时应当慎重。
    日本学者还认为,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当医师与患者之沟通越充分,则越了解患者,并可能得到患者的积极合作。此时不但可提高其个人判断之敏锐度,同时亦能为患者将现有的医学技术利用至最大极限,发挥医疗的最高效能。针对患者病情,保留对医疗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告知,被称为“医师的医疗特权”。不过,医疗特权的使用,影响到医师及患者的权益,为避免争议,医师在使用时至少应在病历上明确记载,以作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凭证。
    1993年WHO提出了以下告知策略:①医师应预先有一个计划;②告知病情时应留有余地,让患者有一个逐步接受现实的过程;③分多次告知;④在告知病情的同时,应尽可能给患者以希望;⑤不欺骗患者;⑥告知过程中,应让患者有充分宣泄情绪的机会,及时给予支持;⑦告知病情后,应与患者共同制定未来的生活和治疗计划以及保持密切的进一步的医患接触。可见,“不欺骗”患者虽然是告知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告知显然不同于通常的“告诉”。
    四、不同“角色”的意愿
    关于知情对癌症患者的心理影响,是我们对患者隐瞒病情的重要理由,往往还是第一个理由。范春香的研究发现,癌症患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较正常人群明显降低,同时其负性心理反应升高,影响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负性心理影响因素中包括了对诊断是否知情,癌症患者的压力与癌症分期密切相关,晚期癌症患者的压力相对较大,这与癌症晚期患者有较多并发症,但有效治疗方案较少而导致的焦虑有关。但也有研究显示,癌症诊断知情并未对患者产生大的影响。Cazzaniga发现,告知患者诊断结果并未导致患者焦虑和抑郁的增加,其生存质量也未下降。Aoki发现,被告知诊断、病理、预后的患者,去世前的平均承认期明显短于未被告知者,且被告知者心理趋向平静。这对他们顺利渡过临终阶段是很重要的。
    有调查显示,医务工作者以及患者家属,面对重症患者,大多数趋向于不将病情如实告知;与此相反,同一群体,如果作为患者,则绝大多数要求了解包括诊断、治疗、疗效及疾病的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果一例身患胃癌的患者,术后经家属与医务人员商讨,想方设法将真实病情对患者隐瞒,患者势必会在猜疑、绝望和痛苦中很快走完人生旅程。此时医务人员往往过多考虑的是患者的疾病,却忽视了患者的社会性,也许患者对自己的工作、家庭、财产乃至爱情会因病情的故意隐瞒而做出错误判断和决择。笔者认为,作为同一个体,当分别处在医师(或患者亲人)、患者这两个不同群体时,会对是否有必要隐瞒病情做出截然相反的表示,这也凸显了患者对知情权利的主张。
    五、去除“保留”是大势所趋
    医疗服务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与医师的告知已经成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不同于欧美国家,这种对患者有“保留”的告知状况目前仍为我国社会普遍承认并接受。笔者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医疗正义的误解和歪曲。告知患者病情,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利,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大势所趋。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如实告知患者病情,还应冲破阻力,缩短社会承认医师告知权利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真正实现的过程。当然,这需要相关法律的保证。
    随着医学科学特别是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伦理学正日益受到病人,家属及医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的广泛重视!



    癌症作为目前被医学界认为是绝症的一种疾病,对患者本人及家属的打击是极其巨大的! 在国内目前对癌症患者的病情一般都是先告诉患者家属,在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再决定告诉或不告诉患者本人。对于癌症病人是否应该让其了解病情"应该何时告知实情" 如何告知实情" 治疗方案和治疗手段应该由谁选择" 这些都是现代医学模式下临床医生经常遇到的伦理学问题!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癌症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重新认识。
    一、癌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就是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事实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患者不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而且对医师治疗上的决定!可行使同意或否决的权利!这就是知情同意权。 世界医学会《医师专业独立与自由宣言》中强调医师必须尊重与支持病人的权利,医师应关心和尊重病人! 应提供有关的医疗资料供病人参考!在病人接受检查治疗或人体实验前应给予充分的说明!在其完全了解和同意后才可施行!病人有权利接受和拒绝治疗!医师应尊重病人的选择和决定[1],未经病人同意时不可以随便采取治疗措施,除非在紧急情况中, 也就是说!医生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必须让患者知道,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或者说得到患者的授权。
    患者一旦被确诊患了癌症"犹如被判了死刑无法面对和接受这一事实!那么对于癌症患者是应该尊重病人的知情权而告知病人实情,还是遵守保密的原则对病人隐瞒病情。对此不同人士有不同看法,多数医务人员和病人家属普遍认为,癌症病人的病情应当向本人保密"这也成为我国过去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 另外一部分医务人员认为"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有利于建立双方协作和交流机制,从而促进诊疗措施的顺利实施! 就病人而言,虽说接受这一事实需要勇气和时间。但也有一些晚期癌症病人常常抱怨没有及时得到病情信息,未能安排好身前身后事,以至临终前尚留有许多遗撼! 知情权与保密权似乎存在矛盾!在尊重知情权与尊重保密原则发生冲突,面临面临伦理学选择进退两难时,一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仔细合理地做出决定:即无伤害,行善,自律,公正,诚实#机密。重要的不是病人是否知情,是否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而是在实践中如何从对病人最有益的角度出发去实施这项制度! 知情和同意是两项权利,知情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同意也是相对的,病人可以同意或不同意。 因此"临床上可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区分不同对象的心理,生理特点,
    选择不同时机和不同方式向患者告知病情。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与其他任何一种权利一样,知情同意权包括三种要素: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客体。 从法理上看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只能属于病人,应由病人行使! 但这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让度行使权,亲属代理同意就是知情权的特殊方式,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在东西方国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从道德传统上看受儒家思想影响,在中国强调道德与义务,强调家庭与集体的权利。 有自主能力的病人习惯于将权利交给亲属代理,而亲属也习惯于越俎代庖包办一切。 在西方则强调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尊重患者个人人格,术前签字应该是患者本人,除非他失去这种能力。 美国宪法的前十条权利法案就是保障个人自由及隐私不受侵犯,这种文化传统深入到社会各方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在临床实践中也日益强调患者本人签字的重要性! 从法律角度讲这也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之一。
    二、癌症病人的选择权
    病人获知其病情后,在医生提供的各种治疗方案中选择一种,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是否治疗,如何治疗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 选择权与知情权相辅相成,没有知情同意权就谈不上选择权,患者充分知情是理智选择的基础。是充分理解的基础, 在患者方面不仅可以积极地配合治疗,还可以调动其他积极的心理因素。
    患者获知其病情后, 在医生提供的各种治疗方案中选择一种, 提出自己的意见, 也就是说, 是否治疗、如何治疗是由患者自己决定的。选择权与知情权相辅相成, 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选择权。患者充分知情是理智选择的基础, 是充分理解的基础。在患者方面, 不仅可以积极的配合治疗, 还可以调动其他积极的心理因素。由于诊疗行为具有两面性, 既有医治患者疾病的积极一面, 也有给患者带来侵袭、痛苦、危险、费用等消极的一面, 因此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尊重患者自己的决定。对患者要求自己决定或变更诊疗内容,并为医学技术常规所允许的, 医生应满足患者的要求。但医生必须事前将不同选择的结果进行对比, 向患者做充分说明, 以得到患者的理解、认可[2]。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医生在判断病情与确定治疗措施时有一定的权威,病人或家属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医生的决定所影响, 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凭借其丰富的临床经验#浓厚的医学知识做出的选择当然是有效的。但是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医生做出选择时较多考虑的是治疗效果,医疗安全,经济效益,人际关系等。应该看到多数情况下家属的利益与病人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做出的选择多数也是从病人的实际出发的, 选择权在实践过程同样受家属文化程度,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病人的关系等影响。 病人做出的选择多考虑的是个体健康,安全,家属做出选择的时候较多考虑的是亲情, 感情和社会舆论。
    三、 情绪对患者治疗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研究表明, 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与转归,与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随着心理科学向肿瘤临床的渗透、心理社会肿瘤学研究的深入以及肿瘤心理神经免疫学的发展, 目前人们已经能从生物学机制阐明心理社会因素对癌症的发生、发展、治疗、转归、康复等的影响。抑郁及焦虑等不良情绪的存在降低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影响了癌症治疗结局, 增加了医疗费用[3,4]。
    对肿瘤患者告知病情既是一个医学问题, 也是一个伦理学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 患者有了解病情的权利, 医生有告知病情的义务。从医学角度来说, 病人只有在了解自己所患疾病后才能接受手术、化疗或放疗等。在西方国家, 近80%以上的病人及家属能充分了解病情并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对于肿瘤患者, 如果不了解病情, 可能就无法充分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家属的照料。对癌症患者来说, 当他已开始高度怀疑自己患恶性肿瘤, 但又得不到证实时, 其焦虑或忧虑甚至会高于已被告知的癌症患者[5]。所以有人主张明确告知患者病情。然而, 告知真实病情后往往又会极大地影响患者的情绪, 甚至导致患者产生抑郁和消极对待治疗, 尤其对于晚期肿瘤患者, 这种影响显而易见。因此在东方国家, 往往倾向于对患者隐瞒病情以保护患者的“情绪”免受打击, 而且对病人告知病情还须因人而异, 并掌握一定的技巧。尤其是对于晚期女性患者, 通过隐瞒或部分隐瞒包括复发、转移、不能切除及预后等不良信息, 可以有效地保护癌症患者的“情绪”, 并进而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 在肿瘤病情告知方面, 东西方人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 西方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知情权, 所以主张告知。而在我国大部分人并不主张明确告知患者其所患癌症以及所患癌症的程度及预后。
    肿瘤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如何将病情告知患者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也是一直困扰临床医生、甚至家属的问题。不同的告知可能会对患者的生活质量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既有精神上的, 也有生理上的, 甚至可能会影响患者生存期的长短。
    此外,有些家属刻意对患者隐瞒病情,出于的也是一种“过度保护”的心态。长期以来,对是否如实地告诉病人癌的诊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研究表明,80%以上的病人愿意知道自己的诊断。
    因此,癌症一经确诊,应由医生连同病情和治疗方案一并告诉病人。在讨论病情时, 患者、配偶和有关家属都应到场。如果告诉患者是一种诊断结果,而告诉其配偶及亲属又是另外一种诊断结果,这样迟早会导致患者对医生的治疗方法、用药以及家属的言行产生极度的不信任感 ,一切焦虑、混乱和误解就会发生。
    应对措施:
    那么,肿瘤患者需要的到底是怎样的心理支持呢?
    一、纠正癌症=死亡的错误观念:正是这种观念造成了病人的情绪反应。
    在医学发展的今天,不少肿瘤都是可以治愈的,还有更多的可以带病生存,从内心接受这样的一个看法可以减轻肿瘤带给病人的严重的消极的情绪反应。
    二、正面面对癌症:承认癌症,接受医生的建议去专科医院接受规范的治疗,不要错过治疗时间,以期取得好的治疗效果。
    三、做好长期和肿瘤作斗争的思想准备:肿瘤的治疗不是切除了就没有了这么简单,它的病程常常是缓慢的、迁延的,所以要做好长期与肿瘤共同生存的准备。
    四、注意治疗过程中的毒、副作用:如恶心、呕吐、脱发等,常常造成病人的痛苦体验,而颜面、乳腺等特殊部位的肿瘤由于影响外貌、性特征等,可引发特别的心理问题。
    五、参加抗癌俱乐部:会员互相给予情绪和心理支持。他们还与患者进行“话疗”,现身说法地告诉其他患者,即使得了肿瘤,我们一样可以决定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分析:癌症患者心理常常经历四个期
    癌症病人从得知自己的病情开始,其心理状况一般会经历四个期:
    1.休克-恐惧期:多见于突然得知自己患癌消息病人,此时病人反应剧烈,表现为惊恐、心慌、眩晕、晕厥,甚至出现木僵状态;逐渐意识到自己患癌消息的病人,最常见的心理反应是恐惧。
    2.否认-怀疑期:当病人从剧烈的情绪震荡中冷静下来,常借助与否认机制来应对由癌症诊断所带来的紧张与痛苦。为此,开始怀疑医生诊断是否正确。病人到处求医,希望能找到一位否定癌症诊断的医生,希望奇迹出现。
    3.愤怒-沮丧期:当患者感到癌症诊断已经无法改变时,情绪会变得激动、心烦,愤怒的情绪有时会引起攻击行为。同时悲哀和沮丧的情绪油然而生,感到绝望,常想到死亡即将到来,甚至有轻生的念头和自杀行为。
    4.接受-适应期:不管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和适应癌症事实是最终的选择,但大多数患者难以恢复到病前的心境,甚至会进入慢性的抑郁和痛苦之中。当患者进入治疗后,情绪
    随着患者的变化而波动,手术所带来的痛苦和放化疗的不良反应常常使患者陷入“趋-避”的冲突之中,某些患者会感到绝望,少数患者会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等,甚至是人格的变化。
    此外,癌症患者的心理反应还存在着性别差异和文化程度上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女性患者的心理反应是比较积极稳定的,这也许与女性隐忍矜持的文化熏陶有关。
    通常,文化程度高的患者在接受患病的现实之后,会主动寻找关于癌的书籍和杂志,努力去了解自己患病的原因、治疗的方法和效果、治疗过程中会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如何等。而文化程度较低的患者则把自己的病完全交给医生,认为这都是医生的事,与自己无关,所以当病情恶化时,就埋怨医生、责怪医院。于是开始盲目相信并寻找民间偏方,生活在与命运挣扎的过程中。
    研究显示,具有以下一些心理行为特点的癌症病人,平均生存期可能延长:①能始终抱有希望和信心;②能及时表达或发泄自己的负性情感;③能积极开展有意义的和有快乐感的活动;④能与周围人保持密切联系。相反,消极的心理行为反应则加速癌症的恶化过程。
    现在是信息时代,老百姓的很多做法完全是出于对于亲人的感情,他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从非肿瘤患者的这种感觉,但是你想一想,如果说一个病人亲属突然间,比如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病人,刚你进来我给他看完了,妈您出去吧,我跟大夫说吧,然后有的家属扮演的角色扮演的好一点,有的家属就是在后边挤鼻子、弄眼的,其实他也能看见,别说,这个、那个的,其实这种病人往往就是说保持沉默走出去了,实际上你就告诉他这个病不好,如果好的话不会这样的。人们有时候这种愿望,就是善良的愿望,别让他知道,他知道就受不了了,但实际上现代的信息时代,人们这种感觉是完全超越这种文化的素养,比如说他大学生就能感觉到,受过大学教育他就能感觉出来,老百姓感觉不出来,不是这样的,有些人是逃避,假装不知道,有些人就是一张窗户纸不捅破,实际上我们接触的病人,基本上没有人不知道他自己什么病,你瞒了半天实际上一点意义都没有,大家浪费感情,他也不告诉你,你也不告诉他。
    很多关键的问题都没谈,有些人最后没有机会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是没有必要的,在国外都是跟病人直接谈,所以我们这么瞒来瞒去,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瞒来瞒去实际上对病人没有什么好处。
    比如这个病人状况不好,多少年不看的人都看他来了,怎么都来了,是不是我快不行了,你这样做并不是帮他。另外,得了肿瘤的病人,家属就把他供起来了,你不能干这个,你不能干那个,这也不用你,那也不用你,他不去想想病人自己的感受,我是一个对家庭有贡献的人,我是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现在我被人圈养起来了,你说心里好受吗,很多人没有从病人的角度考虑,从家属的角度考虑,他要尽孝心,实际上完全没有通过病人本身考虑,病人本身他的想法这个时候很失望,你觉得我没用了,你觉得我已经不行了,你们要来陪陪我,这种对病人是伤害,不是保护他,是害他。
    对于肿瘤的病人两条最主要的,第一条,告诉他,我有办法,你有肿瘤我可以给你治疗,如果晚期我们可以采取办法,另外一种情况,确实是不行了,你一定要战胜疾病,这是你的想法,因为一个病人到这个时候,不会想我能好,你也不一定非要跟他说一定要好,就是说你有哪个地方最不舒服,我们来帮你解决这个最不舒服的地方,这是很现实的东西,这是你真正关心他,跟他说你一定要战胜疾病,这是瞎扯。为什么病人情绪不好,因为你说的不是他想要的,你拿的好东西他为什么打掉了,我根本就没有胃口,你让我吃这个,你不会想到说他到底需要什么。所以我觉得这里边很多的,人们要去换位思维才能让病人得到真正的安慰,我觉得是这样。
    患者知情权问题很值得探讨,我们临床上有许多患者刚开始也不了解病情,通过我们合理的信息传递,在病人了解病情后,他们总是很能配合治疗,而且经常和我们讨论病情,并没有出现先前担心的问题.不过我们的对象大多是一些知识分子,比较理性的病人.
    【参考文献】
    莫氏顾问医生 http://www.mukk.com/
    王岳. 是充分告知,还是善意隐瞒?——对医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时保留问题的反思.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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