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仿制药(多数的国产药物和一些进口仿制药)和进口原厂药物在各方面的比较一直没有更多的证据。当然,考虑到只要有权势的人都要求使用进口原厂药物,最是信息灵通的人都已用脚投了票了,我们在这里讨论以下问题的意义有多大还真是未知数。但为了广大临床工作者考虑,我们还是勉为其难,尽量收集了资料进行了分析。
当然,结果也出人意料。我们甚至收集到有一仿制品的药物,经过某国际机构检测,质量较原厂更佳的资料。但因为未正式发表,未便在此公布。
本文仅以吉非替尼为例进行分析。但其他药物的问题其实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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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非替尼/Gefitinib(易瑞沙/Iressa)是英国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癌新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但是,目前国内有人在推销非阿斯利康生产的吉非替尼。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真药还是假药?有何差别?是否有效?
请关注另一个声音:昂贵的专利药物、仿制药物和人道主义
中国为什么不能生产吉非替尼?
中国号称世界工厂,仿制了多数的化疗药物。为何不能生产吉非替尼?反而是印度能够仿制生产?这使很多人不解。易瑞沙价格昂贵,只有少数家庭能够长期负担每个月1万5的药费。然而,因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问题,中国药厂即使有技术可以合成吉非替尼,也不能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药字号的生产许可批件。
西方国家生产的昂贵药物一上市,印度在本国专利法的保护之下,印度就可以仿制同样的药品,而相对价格都会低好几倍,这使同样处在发展中国家的7亿印度人民受益良多。很多患者在听到“仿制”两个字后可能会对其药物成分和药效产生怀疑。但其实生产一种药品往往对于多数制药厂而言并无困难,困难在于如何发现一种药物并证明其是否有效。
两种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产吉非替尼(易瑞沙)是阿斯利康的专利产品。目前国内上市的易瑞沙是在英国生产,包装在其他不同国家,在中国常见为澳大利亚包装的。
据网络资料,目前所有的非阿斯利康生产吉非替尼均为印度生产,且至少有三家药厂在生产。
真药还是假药—专利和法规
阿斯利康公司针对易瑞沙产品在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独家销售。在保护期期间,对一个国家地区,只有阿斯利康公司的易瑞沙是可以销售。
印度产吉非替尼片目前只有在印度受到政府批准并可以合法生产。印度产吉非替尼片在中国地区的任何经销行为都属于违反医药管理法。
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是申请世界专利得到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药物,因此达成WTO协议的大部分国家在其专利保护期内不能仿制该药。而印度产吉非替尼仅是在印度获得注册的品牌,并没有拿到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上市。而且由于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的专利存在,印度产吉非替尼将不能在专利期内拿到印度之外的国家的商标注册。因为专利问题,印度NATCO公司的厄洛替尼曾被迫停产,但现已复产。不管厄洛替尼是停产还是复产,对NATCO的伊马替尼和吉非替尼,并无影响,因为他们向印度政府提交的生产许可报告要早于印度实施世界专利法的时间。
但是,来自印度的易瑞沙仿冒品未在中国进行临床验证和任何质量检验,未取得中国药政部门的生产或进口批准,一般是通过非法的渠道或者报称个人使用携带(注意,因个人使用而带入关是合法的)流入中国。该药如果在市面上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属假药。
真药还是假药—成分
前面所说的是法规方面的,但从药物本身印度版会是假药吗?
阿斯利康产易瑞沙的有效成分为吉非替尼,每片含吉非替尼250mg。
据称,印度产吉非替尼的有效成分同样为吉非替尼。以印度NATCO公司生产的GEFTINAT为例,GEFTINAT为500mg的棕红色片剂,报道中每片亦同样含吉非替尼250mg。NATCO药业有限公司(NPL),是位于海德拉堡市,资产达9亿5千卢比的一家药业公司,有一定的研究实力,但尤以快速仿制西方大药厂的新药而闻名。该公司因为快速仿制西方大药厂的新药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被英美等国家的药厂频频告上法庭。但目前未见有西方大药厂提供证据表明这些仿制药品成分有问题。另外,我们可以想象印度政府岂会让一家公司生产假药?印度政府也会按照当前科学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监督措施保证药物的可靠性。
因为印度NATCO公司也是具有较大规模和技术力量的制药公司,而从药理和制药工艺上来看,生产吉非替尼并不困难。对于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药厂(无论是印度的大药厂,还是中国的药厂)来说,吉非替尼生产并无困难。因此,理论上而言,包括印度NATCO在内的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药厂生产的药品,药品的成分可认为是可靠的。至今,本人所阅之资料,未发现有药厂证明仿制厂家之产品有质量上的问题。国内有报道比较国产培美曲塞二钠和国外标准品的质量和成分,发现国产品的剂量与国外标准品稍有约3%至10%的剂量差异,质量亦有一定的差距,但差别也很小。尤其是大的药厂所仿制,其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见《中国新药杂志》2010,8)。这种比较其实可以推论至其他所有的仿制药品。另外,如果是从印度正规途径直接买的易瑞沙,假药的可能性就很低。因为原料药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只要是稍大的药厂就没必要在这方面造假,更何况是NATCO这样的国际性企业!
真药还是假药—疗效
有网络消息称NATCO原厂GEFTINAT的临床药效和作用与易瑞沙相似,其实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但反之也没有证据印度产品的疗效不如易瑞沙。
GEFTINAT未在中国进行临床验证。目前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印度吉非替尼片与易瑞沙在效果上有什么区别。但国内网络上的讨论组中有不少人报告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病人服用印度产吉非替尼片后获得缓解。更有报道称“获得一定的缓解,客观有效率在30%左右,而且有50%-60%的病人能够获得生 理上的缓解,比如疼痛减轻,咳嗽咯血减少等。目前看来有效率和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报道的有效率相似。”但请注意,因为印度产吉非替尼无机会在国内医院正规使用,因此这方面的记录是缺失的。网络上的报道也无法证实可靠性。但印度方面在临床上使用并不含糊!印度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不会比中国的更低。所以TCCG认为没有理由怀疑大药厂印度版吉非替尼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现实考虑
患肺癌本来就很不幸,高额的医疗费让很多家庭面临家破人亡的境地。在我国,阿斯利康版易瑞沙大约一粒550元,每月花费平均1.65万元,普通百姓很难吃得起。网络搜索发现有关印度吉非替尼的价格约在60元/粒,即每月花费平均2000元(2011年1月网上报告)。据报道,2009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即在中国收入较高的广州,多数人只能勉强接受印度版吉非替尼。对于易瑞沙,只能是望药兴叹了。如果一定要用易瑞沙的话,即使病人对于易瑞沙是有效的,因为经济问题,他或者她也已被剥夺了生存权!
“对一种昂贵的疗法授予独家专有权,从而禁止使用另一种效用相同而费用只是其五分之一的药物,是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实际上,独家专有权的实施将使得数万名正在服用GEFTINAT的患者无法获得这种药物,其结果就意味着对付不起昂贵药物的患者宣判死刑。” “政策最低限度应该反复考虑非经济关系药学、危重和救生医学。”---Natco药业公司业务拓展副总裁,Rajeev Nannapaneni。这位先生当然是站在仿制公司的立场说这些话的。但恐怕多数的人都会赞同。
世界是有规则的!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强势集团的话语权总是要大些的,强势集团制定规则的权力也同样大。世界多数是按照西方的规则运转的,因为这些规则似乎更加合理。人们总在争论是否民主的问题,认为生存权只不过是狡辩,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了生存权确实是存在的。
可是,一个因为生病而即将丧失生命的人的目标是获得治疗救命的药物,如果阻止目标达到的原因是金钱,无论对于个人、家庭、国家还是医药研发公司来说都是可悲的。
但如果因为不公平的竞争而使医药研发公司无法从其创新的发明中获益,那么,以利润为向导的公司将不会再投资开发新药,我们的医学将没有未来!如何协调这其中的关系需要各国政府和医药公司的智慧和良心。
结论:
如果你付得起,那么,建议用阿斯利康吉非替尼。
如果你付不起(其实按这样的价格又有多少人付得起?),可以考虑使用其他能够付得起的方案,包括化疗(虽然对于有EGFR突变的人群,靶向治疗较化疗更为有效,中位生存延长也只有约半年),当然也包括选择使用印度产吉非替尼。在人道主义的原则下,盗版恐怕是无可厚非!这可不是盗版电影或者软件那么简单,人命关天!
但请注意,印度产吉非替尼仅可以在印度购买,或者通过邮购途径获得,并且仅能个人使用。虽然不允许进口作商业用途,但是进口作个人使用却是合法的。印度产吉非替尼在国内没有官方销售渠道, 没有被医药体系监管起来,购买需要谨慎。
最后,也提醒所有的医师注意,其实,无论是哪种化疗、靶向治疗,至今都不能治愈肺癌,多数的患者只是延长几个月的生存!医师、患者和家属在决策前均必须进行全面的考量。
也许还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之道……
目前,国产的埃克替尼也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预计该药将在2011年8月上市。竞争可能会使患者获得较为便宜的药物。当然,国外大药厂在国内也已练就不少的中国功夫,也许很快会改变其营销策略!另有消息称吉非替尼将于2016年过了专利保护期。届时国内的药厂将可合法生产吉非替尼。
还有一种国际上通用的策略,我们认为值得考虑。考虑到吉非替尼和厄洛替尼等靶向治疗药物走向一线甚至辅助治疗之可能极大,未来仍有较长期的应用。那么以中国政府采购的方式,在厄洛替尼或者吉非替尼中选择一家合作,另外一家则只能在医疗保险之外。由此引发两家公司的竞争,也许可以在中国将价格降下一点(但因为国际价格较高,所以也不可能降得很低)。这在国际上有先例。
原研药与仿制药存质量差异
议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区别 药品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事关重大,是涉及到民族昌盛的大事,各个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管理和使用都非常重视。我国建国近70年来,由于国家药物政策不完善,导致药品管理和使用不断发生问题。国家药物政策是最起码的准则,规定药物如何生产、怎样流通,预防重大灾害时如何使用和储存,目前很多问题还有待实质性解决。 近日有消息披露某国产仿制他汀进行不规范推广,再次引发了业界对仿制药和原研药的关注。 心脑血管疾病往往需终身用药,他汀作为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基石药物,其疗效稳定性和长期安全性对患者获益至关重要。仿制药是否能达到与原研药/专利药相同的疗效和安全性,仍需广大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决策时慎重思考。对此话题,《国际循环》邀请著名药学专家、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办公室孙忠实教授从药学角度分析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差异。
*受试与参照药品AUC比值的90%置信区间;**受试与参照药品Cmax比值的90%置信区间。
来源: <http://www.rightcare.cn/?q=node/13821>
原厂药 VS 仿制药[印度版仿制药之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
吉非替尼/Gefitinib(易瑞沙/Iressa)是英国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癌新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但是,目前国内有人在推销非阿斯利康生产的吉非替尼。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真药还是假药?有何差别?是否有效?
请关注另一个声音:昂贵的专利药物、仿制药物和人道主义
中国为什么不能生产吉非替尼?
中国号称世界工厂,仿制了多数的化疗药物。为何不能生产吉非替尼?反而是印度能够仿制生产?这使很多人不解。易瑞沙价格昂贵,只有少数家庭能够长期负担每个月1万5的药费。然而,因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问题,中国药厂即使有技术可以合成吉非替尼,也不能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药字号的生产许可批件。
西方国家生产的昂贵药物一上市,印度在本国专利法的保护之下,印度就可以仿制同样的药品,而相对价格都会低好几倍,这使同样处在发展中国家的7亿印度人民受益良多。很多患者在听到“仿制”两个字后可能会对其药物成分和药效产生怀疑。但其实生产一种药品往往对于多数制药厂而言并无困难,困难在于如何发现一种药物并证明其是否有效。
疗效
有网络消息称NATCO原厂GEFTINAT的临床药效和作用与易瑞沙相似,其实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但反之也没有证据印度产品的疗效不如易瑞沙。
GEFTINAT未在中国进行临床验证。目前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印度吉非替尼片与易瑞沙在效果上有什么区别。但国内网络上的讨论组中有不少人报告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病人服用印度产吉非替尼片后获得缓解。更有报道称“获得一定的缓解,客观有效率在30%左右,而且有50%-60%的病人能够获得生 理上的缓解,比如疼痛减轻,咳嗽咯血减少等。目前看来有效率和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报道的有效率相似。”但请注意,因为印度产吉非替尼无机会在国内医院正规使用,因此这方面的记录是缺失的。网络上的报道也无法证实可靠性。但印度方面在临床上使用并不含糊!印度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不会比中国的更低。所以没有理由怀疑大药厂印度版吉非替尼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原厂药 VS 仿制药[印度版仿制药之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
吉非替尼/Gefitinib(易瑞沙/Iressa)是英国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癌新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但是,目前国内有人在推销非阿斯利康生产的吉非替尼。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真药还是假药?有何差别?是否有效?
请关注另一个声音:昂贵的专利药物、仿制药物和人道主义
中国为什么不能生产吉非替尼?
中国号称世界工厂,仿制了多数的化疗药物。为何不能生产吉非替尼?反而是印度能够仿制生产?这使很多人不解。易瑞沙价格昂贵,只有少数家庭能够长期负担每个月1万5的药费。然而,因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问题,中国药厂即使有技术可以合成吉非替尼,也不能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药字号的生产许可批件。
西方国家生产的昂贵药物一上市,印度在本国专利法的保护之下,印度就可以仿制同样的药品,而相对价格都会低好几倍,这使同样处在发展中国家的7亿印度人民受益良多。很多患者在听到“仿制”两个字后可能会对其药物成分和药效产生怀疑。但其实生产一种药品往往对于多数制药厂而言并无困难,困难在于如何发现一种药物并证明其是否有效。
两种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产吉非替尼(易瑞沙)是阿斯利康的专利产品。目前国内上市的易瑞沙是在英国生产,包装在其他不同国家,在中国常见为澳大利亚包装的。
据网络资料,目前所有的非阿斯利康生产吉非替尼均为印度生产,且至少有三家药厂在生产。
专利和法规
阿斯利康公司针对易瑞沙产品在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独家销售。在保护期期间,对一个国家地区,只有阿斯利康公司的易瑞沙是可以销售。
印度产吉非替尼片目前只有在印度受到政府批准并可以合法生产。印度产吉非替尼片在中国地区的任何经销行为都属于违反医药管理法。
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是申请世界专利得到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药物,因此达成WTO协议的大部分国家在其专利保护期内不能仿制该药。而印度产吉非替尼仅是在印度获得注册的品牌,并没有拿到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上市。而且由于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的专利存在,印度产吉非替尼将不能在专利期内拿到印度之外的国家的商标注册。因为专利问题,印度NATCO公司的厄洛替尼曾被迫停产,但现已复产。不管厄洛替尼是停产还是复产,对NATCO的伊马替尼和吉非替尼,并无影响,因为他们向印度政府提交的生产许可报告要早于印度实施世界专利法的时间。
但是,来自印度的易瑞沙仿冒品未在中国进行临床验证和任何质量检验,未取得中国药政部门的生产或进口批准,一般是通过非法的渠道或者报称个人使用携带(注意,因个人使用而带入关是合法的)流入中国。该药如果在市面上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属假药。
药物成分
前面所说的是法规方面的,但从药物本身印度版会是假药吗?
阿斯利康产易瑞沙的有效成分为吉非替尼,每片含吉非替尼250mg。
据称,印度产吉非替尼的有效成分同样为吉非替尼。以印度NATCO公司生产的GEFTINAT为例,GEFTINAT为500mg的棕红色片剂,报道中每片亦同样含吉非替尼250mg。NATCO药业有限公司(NPL),是位于海德拉堡市,资产达9亿5千卢比的一家药业公司,有一定的研究实力,但尤以快速仿制西方大药厂的新药而闻名。该公司因为快速仿制西方大药厂的新药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被英美等国家的药厂频频告上法庭。但目前未见有西方大药厂提供证据表明这些仿制药品成分有问题。另外,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印度政府岂会让一家公司生产没有疗效的假药?印度政府必会按照当前科学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监督措施保证药物的可靠性。
因为印度NATCO公司也是具有较大规模和技术力量的制药公司,而从药理和制药工艺上来看,生产吉非替尼并不困难。对于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药厂(无论是印度的大药厂,还是中国的药厂)来说,吉非替尼生产并无困难。因此,理论上而言,包括印度NATCO在内的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药厂生产的药品,药品的成分可认为是可靠的。至今,未发现有药厂证明仿制厂家之产品有质量上的问题。国内有报道比较国产培美曲塞二钠和国外标准品的质量和成分,发现国产品的剂量与国外标准品稍有约3%至10%的剂量差异,质量亦有一定的差距,但差别也很小。尤其是大的药厂所仿制,其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见《中国新药杂志》2010,8)。这种比较其实可以推论至其他所有的仿制药品。另外,如果是从印度正规途径直接买的易瑞沙,假药的可能性就很低。因为原料药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只要是稍大的药厂就没必要在这方面造假,更何况是NATCO这样的国际性企业!
以NATCO为代表的印度药厂虽然自身研发能力不足,其部分仿制药却占欧美市场的10%以上。说明主要印度药厂生产的仿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可靠的。
疗效
有网络消息称NATCO原厂GEFTINAT的临床药效和作用与易瑞沙相似,其实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但反之也没有证据印度产品的疗效不如易瑞沙。
GEFTINAT未在中国进行临床验证。目前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印度吉非替尼片与易瑞沙在效果上有什么区别。但国内网络上的讨论组中有不少人报告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病人服用印度产吉非替尼片后获得缓解。更有报道称“获得一定的缓解,客观有效率在30%左右,而且有50%-60%的病人能够获得生 理上的缓解,比如疼痛减轻,咳嗽咯血减少等。目前看来有效率和阿斯利康公司易瑞沙报道的有效率相似。”但请注意,因为印度产吉非替尼无机会在国内医院正规使用,因此这方面的记录是缺失的。网络上的报道也无法证实可靠性。但印度方面在临床上使用并不含糊!印度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不会比中国的更低。所以没有理由怀疑大药厂印度版吉非替尼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现实考虑
患肺癌本来就很不幸,高额的医疗费让很多家庭面临家破人亡的境地。在我国,阿斯利康版易瑞沙大约一粒550元,每月花费平均1.65万元,普通百姓很难吃得起。网络搜索发现有关印度吉非替尼的价格约在60元/粒,即每月花费平均2000元(2011年1月网上报告)。据报道,2009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即在中国收入较高的广州,多数人只能勉强接受印度版吉非替尼。对于易瑞沙,只能是望药兴叹了。如果一定要用易瑞沙的话,即使病人对于易瑞沙是有效的,因为经济问题,他或者她也已被剥夺了生存权!
“对一种昂贵的疗法授予独家专有权,从而禁止使用另一种效用相同而费用只是其五分之一的药物,是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实际上,独家专有权的实施将使得数万名正在服用GEFTINAT的患者无法获得这种药物,其结果就意味着对付不起昂贵药物的患者宣判死刑。” “政策最低限度应该反复考虑非经济关系药学、危重和救生医学。”---Natco药业公司业务拓展副总裁,Rajeev Nannapaneni。这位先生当然是站在仿制公司的立场说这些话的。但恐怕多数的人都会赞同。甚至有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支持印度为了世界上的穷人而强行仿制专利药物。
世界是有规则的!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强势集团的话语权总是要大些的,强势集团制定规则的权力也同样大。世界多数是按照西方的规则运转的,因为这些规则似乎更加合理。人们总在争论是否民主的问题,认为谈生存权只不过是狡辩,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了生存权确实是存在的。
可是,一个因为生病而即将丧失生命的人的目标是获得治疗救命的药物,如果阻止目标达到的原因是金钱,无论对于个人、家庭、国家还是医药研发公司来说都是可悲的。
但如果因为不公平的竞争而使医药研发公司无法从其创新的发明中获益,那么,以利润为向导的公司将不会再投资开发新药,我们的医学将没有未来!如何协调这其中的关系需要各国政府和医药公司的智慧和良心。
结论:
对于经济较好的患者,建议用阿斯利康吉非替尼。因为在国内条件下,这是能够获得的最可靠药物。而且,因为有慈善供药方案的存在,大大减少了可能的费用负担。
对于经济上实在困难的患者,可以考虑使用其他能够付得起的治疗方案,包括化疗(虽然对于有EGFR突变的人群,靶向治疗较化疗更为有效,中位生存延长也只有约半年至一年),当然也包括选择使用印度产吉非替尼。
但请注意,印度产吉非替尼仅可以在印度购买,或者通过邮购途径获得,并且仅能个人使用。虽然不允许进口作商业用途,但是进口作个人使用却是合法的。印度产吉非替尼在国内没有官方销售渠道, 没有被医药体系监管起来,购买需要谨慎。
最后,也提醒所有的医师注意,无论是哪种化疗、靶向治疗,至今都不能治愈肺癌,多数的患者只是延长几个月的生存!医师、患者和家属在决策前均必须进行全面的考量。
来源: <http://www.rightcare.cn/?q=comment/13091#comment-13091>
选择吉非替尼还是厄洛替尼?
原厂药 VS 仿制药[国产仿制药之化学治疗药物]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目前在国内医药市场上有多个药厂的产品。价格差别非常大,达到5倍甚至更高。作为医生,我们要问,除了知识产权问题以外,这些产品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吗?对于疗效会有什么影响呢?
参考有关资料和论文,将其中对礼来(商品名:力比泰)与国产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比较的资料列出进行简单的对比,供临床医生参考。
1、成分:
国产品的主药含量多数达到进口品的标准,含量为92%-100.6%(进口品为97.9%)。但在已报道的有关比较中,有某个国产品则按计算样品含量仅为 78.3 %(未明确说明),明显低于其他厂家产品。
药品的含量差异将会影响剂量的计算,由此带来疗效和毒性的不确定性。
没有有关杂质多少与不良反应关系的报告,亦没有资料表明杂质少会带来更高的疗效。
2、化学特性:
通过分析显示,国产品与进口品在含量限度、 性状、 浊度、 溶液颜色及酸碱度范围等主要项目(与注册标准相比)没有明显差别。
有关药品杂质测定的结果显示进口品明显优于国产品,即使是最好的国产品,杂质也明显超过进口品,说明国产品内在质量还是存在差距。国产品仍需继续优化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总之,这些国产品的杂质范围符合国家标准。
不过,也要说明一下,有一个国际机构将多种仿制药品进行检测(资料未最后发表,原因大家可以理解),也发现有一种国产的抗肿瘤药品纯度等方面超过原厂的品质。只能说,对于大的国内药厂,仿制化学药没有难度,工艺也没有问题。
3、临床应用中的某些特性
进口品较国产品更易于溶解。溶解后进口品液体颜色为透明或淡黄,多数国产品会较进口品颜色稍黄。但至今无报告此种情况会不影响使用,按化疗药物的药理,与疗效并无必然联系。
4、有关国内药厂
国产品目前国内的生产厂家达到十家左右,不能尽数。在现有的资料中仅有四家国产品得到比较,且样品来源非中立,所以可能存在明显的偏倚。据调查,目前国产培美曲塞质量最佳的可能是来自主要的国内大药厂的。这些药厂在工艺技术方面都是比较高的,按掌握的资料,其产品质量与国际大药厂相差极小。以上文章报道的这批样品报道质量高低相差较大,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是样品来源并非中立机构所致。但即使如此,也提醒临床医师在选择国内品时应予注意不同药厂的问题。
【初步结论】
1、目前已有的资料表明,部分国产品与进口品在药品含量等主要指标上差别不大,国产品达到了替代进口药品的主要要求,经济上有限的患者可选择国产品以节省开支。
2、进口品的质量,尤其是杂质、含量等方面显著优于某些国产品,可能有助于最大限度优化化疗中的决策,所以进口品是临床上无经济限制时的首选。
3、国产品可能存在较大的质量差异,应尽量选择有最高资质的药厂的产品。
注意,本文限于资料极少,无法比较更多的参数和疗效等,有许多的问题其实我们无法解答。我们将在以后资料更多时及时更新。希望专业读者能够为我们提供资料。
【推论】
目前的资料表明,美国和欧洲的医药管理部门并未对化学药物的厂家有限制。只要达到相关的标准即可。所以,药物一旦过了专利期,通用药物厂家就会加入竞争,最终使患者可以得到便宜而有效的药物。所以说,是否仿制药并不会影响药物的疗效。
【参考文献】
李臣贵, 叶超,王晓梅,等.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药品标准及产品质量比较. 中国新药杂志 2010年第 19卷第 17期
来源: <http://www.rightcare.cn/?q=node/13821>
仿制药与原研发药的区别
新与旧是相对而言,新药与仿制药也是相对;纳爱丝口号“只选对的,不选贵的”;我们的宗旨“只选对的,不选新的”。
仿制药获得临床批件后一定要进行临床试验吗
现在的情况是仿制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6)是直接申报生产,不会发临床批件,如需做临床试验,会以补充资料通知的形式(又叫“发补”)让申请人做临床试验。只有口服固体制剂才做生物等效性研究,注射剂等做仿制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做临床试验,而是直接批生产的。因为是仿制药,所以必需做生物等效性研究,这样才能保证仿制药的有效性。
什么叫做仿制?仿制药是不是处方、处方量、辅料都要与原研厂家一致呢?生产工艺也要完成一致吗? 可是我找不到处方、处方量,什么连工艺也没有,只是根据原研厂家的主药量再行设计处方,以及工艺的。比如原研的规格是5mg,我们设计处方时候主药也是5mg,但是辅料根据自己的知识自行设计,工艺也是自行设计.不知道这样算仿制吗?这样国家能批吗?标准是国家有公布的标准,但是没有处方(是化药,化药一般没有处方).希望大家多多提供意见.谢谢了!
在国外要求是必须一致,如何保持一致
自己想办法解决
在国内一般要求主药一致,辅料自寻但不可降低质量标准
新的药品注册办法规定原辅料要一致的。
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我个人理解为活性成份应该是不包括辅料。
辅料可以不一致,只要你仿的产品质量等同或优于被仿的就可以,当然与原研厂的处方一致更好,前提是原研厂的产品质量真的很好。辅料种类和辅料量可以不一样,国内外均如此.
看什么产品,有的产品应该做生物等效性试验。我公司原来别人委托我们生产度米芬含片和盐酸美他环素胶囊两个产品两年,然后我们仿制此品种,资料大同小异,国家局批准时,度米芬含片批准生产,盐酸美他环素胶囊批准临床试验,最后咨询相关人士,说仿制抗生素类药必须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我国的仿制药就是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而国家标准一般只规定了活性成分,处方设计,用什么辅料,用量多少都是需要在试验过程中自己去摸索的,最终做出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就OK了.还有拟定的生产工艺一定要符合质量标准,且与实际生产过程吻合.
批仿制品种!如果主药和辅药不一的话!很难得到批准!特别是注射液!因此,尽可能一致,避免麻烦,可以先按照园处方工艺搞,取得批文后再申请新处方新工艺,这样经济有成效!
可以只与主药成分一致,辅料可以自行选择,但现在若辅料不一致会要求做临床,所以为了避免临床,最好是连辅料也一致
找到一个关于仿制药品有关问题的答复“
5、 有无地方可查阅已上市药品的工艺资?如何证明我们所用辅料与工艺与被仿制药品的一致性? 答:被仿制制剂的工艺资料一般为企业的技术核心资料,当被仿制的注射剂等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较难得到时,则建议研发企业采用分析测试、查阅公开文献(如专利)等手段,对被仿制制剂的处方、工艺进行解析,尽可能与被仿制产品一致。如无法说明与被仿制产品一致,则建议研发企业仔细考虑由此引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问题,并进行详细阐述。
6、 关于化学药品六类药的申报是否要求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一致还是仅要求提高质量标准 答:化学药品六类药的的处方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指辅料)很难一致,即使辅料种类一致,其用量也很难一致。因此,不要求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一致。但按原国家标准检验项目检验,在方法学可行的情况下,新制定的注册质量标准可与国家标准相同。若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学不可行的情况下,须根据品种特点建立新的质控项目、检测方法和相应指标。方法学主要根据剂型特点考察辅料是否有干扰、新制剂所用辅料和工艺是否使主成分降解以及考虑新处方的稳定性、溶出度或释放度等。故在国家标准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注册标准要有所提高。
化药还是做生物等效,但注射剂需要做临床试验,中药不能保证与被仿制的工艺参数完全一致的话,需要做临床,其实中药标准基本上没有详细的工艺参数,所以必需做临床,我们公司现在不敢仿制中药了,全国的中药制剂仿制的基本上也停止了。
仿制药与原研发药的区别
新与旧是相对而言,新药与仿制药也是相对;纳爱丝口号“只选对的,不选贵的”;我们的宗旨“只选对的,不选新的”。
仿制药获得临床批件后一定要进行临床试验吗
现在的情况是仿制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6)是直接申报生产,不会发临床批件,如需做临床试验,会以补充资料通知的形式(又叫“发补”)让申请人做临床试验。只有口服固体制剂才做生物等效性研究,注射剂等做仿制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做临床试验,而是直接批生产的。因为是仿制药,所以必需做生物等效性研究,这样才能保证仿制药的有效性。
什么叫做仿制?仿制药是不是处方、处方量、辅料都要与原研厂家一致呢?生产工艺也要完成一致吗? 可是我找不到处方、处方量,什么连工艺也没有,只是根据原研厂家的主药量再行设计处方,以及工艺的。比如原研的规格是5mg,我们设计处方时候主药也是5mg,但是辅料根据自己的知识自行设计,工艺也是自行设计.不知道这样算仿制吗?这样国家能批吗?标准是国家有公布的标准,但是没有处方(是化药,化药一般没有处方).希望大家多多提供意见.谢谢了!
在国外要求是必须一致,如何保持一致
自己想办法解决
在国内一般要求主药一致,辅料自寻但不可降低质量标准
新的药品注册办法规定原辅料要一致的。
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我个人理解为活性成份应该是不包括辅料。
辅料可以不一致,只要你仿的产品质量等同或优于被仿的就可以,当然与原研厂的处方一致更好,前提是原研厂的产品质量真的很好。辅料种类和辅料量可以不一样,国内外均如此.
看什么产品,有的产品应该做生物等效性试验。我公司原来别人委托我们生产度米芬含片和盐酸美他环素胶囊两个产品两年,然后我们仿制此品种,资料大同小异,国家局批准时,度米芬含片批准生产,盐酸美他环素胶囊批准临床试验,最后咨询相关人士,说仿制抗生素类药必须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我国的仿制药就是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而国家标准一般只规定了活性成分,处方设计,用什么辅料,用量多少都是需要在试验过程中自己去摸索的,最终做出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就OK了.还有拟定的生产工艺一定要符合质量标准,且与实际生产过程吻合.
批仿制品种!如果主药和辅药不一的话!很难得到批准!特别是注射液!因此,尽可能一致,避免麻烦,可以先按照园处方工艺搞,取得批文后再申请新处方新工艺,这样经济有成效!
可以只与主药成分一致,辅料可以自行选择,但现在若辅料不一致会要求做临床,所以为了避免临床,最好是连辅料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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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无地方可查阅已上市药品的工艺资?如何证明我们所用辅料与工艺与被仿制药品的一致性? 答:被仿制制剂的工艺资料一般为企业的技术核心资料,当被仿制的注射剂等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较难得到时,则建议研发企业采用分析测试、查阅公开文献(如专利)等手段,对被仿制制剂的处方、工艺进行解析,尽可能与被仿制产品一致。如无法说明与被仿制产品一致,则建议研发企业仔细考虑由此引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问题,并进行详细阐述。
6、 关于化学药品六类药的申报是否要求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一致还是仅要求提高质量标准 答:化学药品六类药的的处方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指辅料)很难一致,即使辅料种类一致,其用量也很难一致。因此,不要求与被仿制品种的处方一致。但按原国家标准检验项目检验,在方法学可行的情况下,新制定的注册质量标准可与国家标准相同。若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学不可行的情况下,须根据品种特点建立新的质控项目、检测方法和相应指标。方法学主要根据剂型特点考察辅料是否有干扰、新制剂所用辅料和工艺是否使主成分降解以及考虑新处方的稳定性、溶出度或释放度等。故在国家标准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注册标准要有所提高。
化药还是做生物等效,但注射剂需要做临床试验,中药不能保证与被仿制的工艺参数完全一致的话,需要做临床,其实中药标准基本上没有详细的工艺参数,所以必需做临床,我们公司现在不敢仿制中药了,全国的中药制剂仿制的基本上也停止了。
原研药与仿制品质量差异对患者的影响
从研发的角度,药物可以简单的分为原创新药、Me Too药和仿制药。原创新药的研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从开发至上市需经过高通量筛选、理化特性研究、体外筛选、体内筛选等临床前研究;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研究;在此基础上经注册后方能上市。所谓仿制药,是指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物,故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具有五同,即相同活性成分、相同给药途径、相同剂型、相同规格和相同治疗。与属于一类新药的原创药不同,仿制药(化药)为二类新药,在批准要求上较为宽松,一类新药需提供多达15项的资料,而二类新药只需提供生产工艺和合成路线、化学结构确证、质量和稳定性研究、急性毒性以及Ⅲ期临床的数据即可。
应该如何评价仿制药?首先,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有相同的治疗效应和安全性;其次,按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6类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开发应进行两项研究1)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病例18~24例);(2)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的质量,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最后,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原辅料的质量应有可比性。由此可见,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以及生物等效是评价仿制药质量的关键。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产品一致,即品种合成路线一致、制剂处方组成一致、制备工艺一致和质量标准一致;第二,治疗效应一致,即临床有效性一致、临床安全性一致以及临床使用方法一致(服用方法和注射方法)。
仿制药与原创药有何区别?尽管仿制药都有生物等效性数据,但值得注意的是,生物等效性≠临床等效性。这是因为1)药代动力学与生物利用度的差异可能被较少的样本数和较大的个体误差所掩盖;在此类实验之外的差异不易发现;(2)健康受试者与患者的生理状态存在差异;(3)单剂量研究难以反映患者长期用药的情况;(4)进行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具有药代动力学与药效学的相关性。除此之外,对于仿制药还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会导致仿制药与原创药在临床疗效上的差异
1)有关物质:改变工艺路线后产生不能确证的新的相关物质;(2)晶型:在原料合成及制剂工艺过程中引起的晶型变化产生的药效改变;(3)制剂处方:辅料的相互作用比较难以觉察。制剂的工艺过程对仿制品的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不同的工艺,溶出过程的不同,可导致不同制剂在临床应用过程中起效快慢不一。
仿制药和原创药存在较大差异的另一个例子是普乐可复(他克莫司)。有作者从分散性、溶出度和含量均匀性三个方面将墨西哥、智利、韩国、印度等地的普乐可复仿制药与原创药进行了比较。结果在分散性方面,只有2个产品的分散比普乐可复稍快,其他三个产品都显著慢于普乐可复,2h内只有24%~51%得到分散;在溶出度方面,所有产品的溶出度都显著低于普乐可复,普乐可复的溶出度2h和24h分别为35.7和29.5μg/ml,而其他产品的溶出度2h都低于13μg/ml,24h都低于2.3μg/ml;在含量均匀性方面,只有普乐可复的含量均匀性最好,波动性最小,而其他产品的均匀性都比普乐可复差,最低只有72.7%,最高为100.7%。
仿制药与原创药之间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药品质量的评价级别上。进口药品往往经国际药品三大体系(FDA、EMEA和日本)的核准,而国产仿制品的核准级别则相对较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
原研发药与仿制药在疗效方面的差别
中国是一个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国家,随着中国加入WTO原研发药才被重视。发达国家两者并存。因此原研发药与仿制药疗效差别的概念已经深入到发达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头脑中。在国外,患者拿着医生的处方去药店配药时,药剂师会问患者,你要原研发药还是仿制药?患者可根据病情和医生的建议自己作出相应的选择。
美国家庭医师学会根据美国药物使用委员会历时二年时间对仿制药品的研究结论在1998年年会上公布了“针对仿制药的白皮 书”,白皮书详细阐述了有关药物替换性的问题,并强调随意改换药物的危险性。
“在仿制药品许可中,其生物利用度是指仿制药品经测试反应具有原研发产品的利用度的+ /-20%。” 因此仿制药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难以得到完全的保证。
“很多仿制药品成份中含不同添加剂及内在成份物质,此有别于原研发药厂的药物,故认为不具有生物等效性。”仿制药只是复制了原研发药的主要成份的分子结构,而原研发药中其他成份的添加与仿制药不同,由此两者有疗效差异。
“对于危急患者、危急时所需的药物、危急疾病,仿制药品均不可作强迫性的替换。”在急救病人时,尽量使用原研发药。
“美国家庭医师学会认为仿制药品替换原研发药的许可性很有限。”
美国家庭医师学会的白皮书虽然不具法规性,但研究报告用事实来表明原研发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是仿制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治疗危急患者和危急疾病时更是如此。
生物利用度:药物的吸收程度与吸收速度是新药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所谓生物利用度通常指的是静脉外途径用药时的药物被吸收进入血液循环的程度和速度。
生物等效:指待批制剂与原来的专利制剂的生物利用度应尽可能相近。
健康网讯:
印度药监部门与加拿大计划进一步合作,提高两国贸易药品质量,另外促进两国在仿制药和药品研发领域的发展。
加拿大卫生部总干事Supriya Sharma表示,将与印度药监部会谈讨论关于药品安全临床试验数据的转移,生产车间的检查和其他质量管理问题的相互承认协议(MRA)。谈到行业标准,Sharma表示,合作将有可能扩大到医疗器械和中草药产品标准领域。加拿大代表团将与卫生部和商业部官员进一步讨论合作的领域。
对于印度仿制药出口商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加拿大在全球医药市场居第八位,处方药市场年销售额约180亿美元。根据IMS预测,仿制药占处方药市场的45%,尽管其销售额仅占18%。
印度有提供廉价药品的实力和仿制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此次提议将促进两国之间质优价廉药品和医药产品的贸易。如果产品被有相互承认协议的机构批准,加拿大将不再坚持独立的药品监管工作和进口到加拿大的医药产品。
加拿大卫生部目前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均有相互承认协议。本月,加拿大也将与欧盟的药品评估机构签署M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