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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吸系统肿瘤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9版):帕博利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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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吸系统肿瘤用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9版):帕博利珠单抗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四、帕博利珠单抗 pembrolizu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液:100mg(4ml)/瓶

    适应证: 

    1.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适用于EGFR 基因突变阴性和 ALK 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 NSCLC 的一线治疗。

    2.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 PD-L1 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 EGFR 基因突变阴性和 ALK 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一线单药治疗。

    合理用药要点: 

    1.只要观察到临床获益,应继续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接受的毒性,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反应(例如,治疗最初几个月内肿瘤出现暂时增大或出现新的小病灶,随后肿瘤缩小)。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但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2.帕博利珠单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批的首个一线肺癌适应证是基于全球Ⅲ期临床研究KEYNOTE-189 研究结果,在中国获批的肺癌适应证剂量是 200mg 固定剂量,通过静脉注射给药,每 3 周一次,每次持续至少 30 分钟。

    3.在使用本品之前应避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影响本品的药效学活性及疗效。但在本品开始给药后,可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免疫介导性不良反应。

    4.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5.发生 4 级或复发性 3 级不良反应,虽然进行治疗调整但仍持续存在 2 级或 3 级不良反应,应永久性停用帕博利珠单抗。

    6.老年患者(≥65 岁)无需调整剂量。

    7.轻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数据有限。

    8.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未在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中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

    9.帕博利珠单抗可引起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因为不良反应可能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期间或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停止后的任何时间发生,应持续进行患者监测(至少至末次给药后 5 个月)。

    10.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应暂时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并应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当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改善至≤1 级时,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步减少皮质类固醇的用量直至停药。基于有限的临床研究数据,

    发生皮质类固醇无法控制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时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如果不良反应保持在≤1 级,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已降至每天≤10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在最后一次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 12 周内重新开始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11.在患者接受免疫抑制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期间,不可重新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12.如果出现任何重度、复发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以及任何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13.帕博利珠单抗是一种人单克隆抗体,因单克隆抗体不经 CYP450 或其他药物代谢酶代谢,因此,合并使用的药物对这些酶的抑制或诱导作用预期不会影响帕博利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性质。

    ※14.美国 FDA、欧盟 EMA 和日本 PMDA 批准帕博利珠单抗的适应证还包括:在排除 EGFR 或 ALK 阳性基础上,用于 PD-L1 表达≥1%的晚期 NSCLC 二线单药治疗;联合紫杉醇或白蛋白紫杉醇和铂类化疗用于晚期鳞状细胞肺癌一线治疗。美国 FDA 批准帕博利珠单抗单药适用于经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方案以及至少一种其他疗法治疗失败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患者(即三线及三线以上的治疗)。目前国内尚未获批这些适应证,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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