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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 :有关医疗和食品方面的条款
    • 胸有朝阳 2020-01-22 17:0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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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部分:与药物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物问题关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因此仍然需要寻找新的治疗方法和疗法,例如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了促进制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并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双方应提供有效保护和执行与药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未公开的测试或作为上市许可条件提交的其他数据。

    第1.10条补充数据的审议

    1.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有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公开和创造性的充分性。

    2.美国申明美国现行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11条:及早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机制

    1.如果中国允许,作为批准销售包括生物制剂在内的药品的条件,除最初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人员外,其他人可以依靠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之前已获批准的证据,例如中国或其他地区事先获得市场批准的证据,中国应提供:

    (a)一种向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营销许可持有人发出通知的系统,该另一人正试图在主张已批准产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有效期内推销该产品;

    (b)此类专利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寻求(c)项中的可用补救措施;和

    (c)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程序,例如初步禁令或等效的有效临时措施,以便及时解决与声称已获批准的药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

    2.中国应建立与第1款一致的药品全国体系,包括提供诉讼因由,以允许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市场营销批准持有人在涉嫌侵权产品的市场营销许可之前寻求,民事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措施,以解决与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中国也可以为解决此类争端规定行政程序。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D部分:专利

    第1.12条:有效专利期限的延长

    1.缔约方应提供专利期限的延长,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或药品销售批准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的延误。

    2.中国应规定:

    (a)中国应专利权人的要求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时发生的不合理的延误,而不是归因于申请人。就本条而言,不合理的延误至少应包括自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四年以上,或在请求审查申请后三年以上的专利延期。以后。

    (b)关于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专利以及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制造或使用方法,应专利权人的要求,在中国提供对涉及新产品的专利期限或专利权期限的调整,其批准的使用方法,或一种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补偿专利持有人因由此造成的对有效专利期限的不合理削减与该产品在中国的首次商业使用有关的营销批准程序。任何这样的

    调整应授予该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在原始许可的专利中的所有专有权,并以相同的限制和例外为准,适用于批准的产品和批准的方法产品使用情况。中国可以将此类调整的期限限制为不超过五年,并且可以将由此产生的有效专利期限限制为自中国市场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4年。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G部分: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制造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中美两国的公众利益,损害了权利持有人。缔约双方应采取持续和有效的行动,停止制造并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假药

    1.缔约双方应对含有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物质的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采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对假药和生物制剂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物质,采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b)与美国分享经过中国监管机构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站点的注册信息,以及有关执法检查的任何必要信息;和

    (c)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每年在线发布有关执法措施的数据,包括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国家医疗产品管理局的其他行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或任何后续实体。



    附件17.食品安全

    1.缔约双方不得执行不基于科学或风险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的监管机构采取行动,而应仅在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范围内应用此类法规并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附录一:不符合进口条件的牛肉,猪肉和禽肉产品

    美国法规要求对在屠宰时或随后进行的任何检查中发现有病,掺假或其他不合适的肉类和家禽的尸体,部件和产品进行谴责。 FSIS不允许确定不合格的肉或家禽产品,或被牛,粪便,异物或脑液污染的肉或家禽产品进入商业。表现出系统性疾病或病理迹象的动物被定罪。 FSIS公共卫生兽医在FSIS证书上证明,该肉类或家禽产品来自经过尸检和尸检的动物,并且被发现健康无害。另外,该产品已按照美国农业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和通过,既健康,又适合人类食用

    以下是不符合进口条件的产品清单,包括与深加工产品结合使用时的清单:

    (a)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尿道腺,扁桃体,在屠宰和切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肌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头发,蹄和泌乳的乳腺;

    (b)牛角;

    (c)从任何年龄的牛机械分离牛肉和回肠末端;

    (d)牛的脑,颅骨,眼睛,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椎骨柱(不包括尾椎,胸椎和腰椎的横突以及the骨的翅膀) 30个月以上;和

    (e)家禽的羽毛,头,肠和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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